【以案普法】“借腹生子”惹风波!生父代娃起诉名义母亲无亲子关系,法院怎么判?
王某与同居女友沈某请人代孕。王某提供精子后,通过试管婴儿“老来得子”,并在出生证明中填写沈某为孩子母亲。几年后,王某改变主意了,要求法院确认孩子和沈某无亲子关系。沈某也不乐意了,称孩子虽非血脉,却是自己怀胎生的。法院审理时却发现分娩产妇的信息疑点重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通过试管婴儿代孕“老来得子”
王某多年以来有个求子的心愿,他于2016年1月与案外人俞某签订《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约定王某委托俞某为其安排代孕母亲,由王某自行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代孕。
2016年12月,王某老来得子的愿望实现了,小王如期出生。但按照规定必须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填报母亲信息,因此王某与其公司员工沈某协商后,将沈某的信息填在出生证明的“母亲”一栏上。几年后,王某以沈某与小王无任何血缘关系为由,以小王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小王与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然而,沈某的陈述却没有那么简单,据她所说,她与王某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一直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但由于她多次尝试取卵人工受孕失败,只得借她人卵子和王某的精子体外受精后,再植入沈某体内孕育。因此沈某主张,小王是其十月怀胎生下来的孩子。虽然小王跟自己在医学上没有血缘关系,但自己与王某曾有共同求子的合意,并委托他人提供试管婴儿代孕服务,自己是小王的分娩妈妈。
此外,沈某还提供了许多与小王在一起的生活照片,证明小王出生后一直由其养育,故主张自己与小王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分娩产妇信息疑点重重
普陀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及2016年1月,沈某、王某作为委托方(甲方)分别与代理方俞某(乙方)签订了《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安排代孕妈妈,怀孕方式为试管婴儿代孕,至精子供应方(甲方)的一个婴儿顺利生产后,甲方应缴纳给乙方总金额人民币75万元,协议有效期为30个月……
奇怪的是,根据该医院的相关孕产记录反映,产妇姓名为沈某,血型O型,已婚未育,身高158公分,分娩方式为子宫下段剖宫手术。但庭审中,被告沈某自认血型为B型,且与医院孕产记录中产妇的身高、生育史等信息不符。事后,该医院于2019年6月在原来的记录上将产妇的血型变更为B型。
法院:小王与被告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众所周知,夫妻有权行使生育权。在自然生育不能的情况下,可选择人工生育的方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小王是由其父亲王某自行提供精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由他人代孕所生,显然与被告沈某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虽然被告沈某主张其为小王的分娩妈妈,但从 “代孕协议”来看,沈某、王某仅分别作为委托方,并接受代理方安排代孕妈妈,其中并未言明由沈某自行代孕这一关键事实。
普陀法院认为,从医院的孕产记录来看,产妇姓名虽登记为沈某,但血型、身高、生育史等基本信息均与沈某不符,代孕母亲的身份成疑。王某与沈某虽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但最终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私下进行人工生育, 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亦违反公序良俗。
此外,沈某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照片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其主张的某些客观事实,但无论沈某与王某是否同居关系、小王是否由沈某分娩、是否由沈某抚养,均改变不了非法代孕行为带来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
因此,普陀法院一审判决小王与被告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后沈某上诉,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后续:法院向涉事医院发出五点司法建议
借腹生子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人工受孕只能在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只能是合法夫妻、合法生育的情况下进行,本案中的请人代孕是违法的。不仅如此,还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权利义务难以确定,破坏了正常的伦理关系,使得父母、子女的关系难以确定和稳定。
普陀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医院在产妇产检、分娩过程中对产妇未尽到审慎核实身份的义务,事后在未核查追责情况下草率更正产妇基本信息。由于医院方疏于管理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医疗行业秩序,让非法代孕中介有可趁之机,造成不良的社会及法律后果。
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普陀法院向医院提出五点司法建议:
1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医院签发,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最初身份的唯一依据,更改、补正手续严格,故要求具有相应的公信力,因此医院出具时更须谨慎,需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建议设立产妇基本信息数据库,签发时严格审核婴儿父亲、母亲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应证件,做到母亲信息与数据库信息匹配。
规范医疗行业制度建设应当要求产妇就诊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实名就诊,挂号、就医每个环节医护人员务必进行审查,核查登记代表产妇身份识别唯一性的实名信息,将包括产妇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身高体重、血型、病史、生育史等基本信息纳入产妇信息数据库,与产妇所在地居委会或者建立孕妇联系卡(小卡)的相关医院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借助大数据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借名建卡的情况。
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完善管理监督制度,优化监督流程。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出生数订购《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登记、保管、发放工作,在挂号、分诊、就医等各个环节,做到分工明确,专人专项管理,事后定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加强发证管理的质控和督导工作,不断完善定期检查、定期报告、以及责任考核等工作。
加强法制宣传、释明法律责任可通过签署风险告知书,或者以公示等形式告知患者,严禁使用他人有效身份证明或医保卡挂号、就诊,一经发现医保卡基本信息与产妇真实身份不符,医院有权终止接诊,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患者及家属自行承担。
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信用体系管理,发生问题责任到人。医护人员如发现就诊人员身份不明等违法行为,需及时汇报,若故意、重大过错不报、误报,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外借、擅自调拨、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该院已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讨论,针对孕产全过程进行仔细梳理。在初诊建卡、办理住院、分娩期间、申领出生证明等各个环节,设计更加严谨和缜密的核对流程。同时,该院已经联系辖区卫健委,针对代孕事件进行调查,之后将对孕产妇施行精准身份识别(指纹、虹膜等),防止恶意替代就诊,杜绝非法代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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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制报
作者:张叶荷 施迪
编辑:刘海滨
核稿:路双英